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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人大概述
海安县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老区。海安人民为建立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作出过巨大贡献。1940年10月, 新四军、八路军苏北指挥部进驻海安,泰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海安镇诞生。11月7日,刘少奇、陈毅、粟裕、黄克诚到达海安地区。11月15日,苏北临时参政会和苏北临时行政委员会在海安正式宣告成立。
抗日战争期间,海安地区先后建立泰县、泰东县、紫石县参政(议)会等抗日民主政权,为后来的民主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参政(议)会为抗日统一战线的民主政权机构,其成员分别经选举和聘请产生,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参政(议)会选举正副议长和同级行政领导人员,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及决定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参政(议)会闭会期间,由正副议长、驻会委员组成的驻会委员会行使职能。
县、区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乡级政权负责人主要由上级抗日民主政府委任。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1942年冬至1943年期间,县民主政府分别在雅周区邵张乡(今属雅周镇)、曲北区千步乡(今属吉庆镇)、海富区早稼乡(今属大公镇)开展对基层政权进行改造的试点,废除保甲制,实行新乡制,按照"三三制"原则建立基层民主政权组织,民主选举乡长。取得试点经验后,实行新乡制工作迅速在抗日根据地和中心地区各乡推开。到1943年底,基本完成基层政权的改造工作。通过这次改造,彻底改革了千百年来的政治制度,推翻了封建专制的基层政权体制,使基层政权牢牢地掌握在抗日军民手中。
县各级民主政权的建立,为团结和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反对日本侵略者的斗争,实行减租减息,开展统战工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为反对内战,争取和平民主,推进土地改革,改善人民生活,彻底打败国民党反动派,争取全国解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劳动人民成为新中国的主人,人民政权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鉴于建国初期实行普选的基本条件尚不具备,从当时实际情况出发,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1949年底,全县各区都相继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常设领导机构。1950年1月26日,海安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除少数社会民主人士由政府特别邀请外,其余代表均由各阶层民主选举产生。会议共收到代表提案771件,充分反映全县人民的要求和意愿。会议选举产生海安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对"生产自救、增产一成","推销公债,加强税收","冬防治安","春节拥优"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从1950年1月至1953年2月期间,海安县共成立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五次会议。每次会议,代表们都认真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全县大事,真正代表全县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团结广大人民贯彻实施国家的政策法令、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初步显示了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雏形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强大生命力,为建立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1951年10月,县政府在隆政乡进行人民民主制度的试点,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正副乡长和乡政府委员,讨论人民提出的有关提案,作出挑河、修桥、做好优抚工作、修订爱国公约等决议,为其他乡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和第一次普选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1953年6月,海安县选举委员会成立,全县普选工作正式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县选举委员会首先在吉陈乡(今属胡集镇)进行普选工作的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1953年8月起,在全县除吉陈乡以外的156个乡、镇(区)分两批进行普选。到1954年4月,普选胜利结束。全县356007名选民,有306324名选民参加选举,行使了自己神圣的民主权利,选举出5380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选举工作胜利结束后,各乡镇相继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选举出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和政府委员1614人,建立健全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调解、治保、武装、生产、财粮、文卫七个工作委员会。另外,还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84名。
1954年7月5日,海安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这次会议的召开,是海安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里程碑。从此,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进一步确立。至1964年10月,全县共进行5次普选,依法选举产生5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9次全体代表会议。这个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逐步走向健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批准农业、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实施计划;规划文化、教育、卫生、交通、优抚、社救等社会事业的实施计划;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县财政预算决算;选举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为这一历史时期全县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生活水平的初步改善以及抗美援朝,开展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农业合作化","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66年5月,全国发生"文化大革命"运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县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委员会于1968年4月被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县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1978年2月,根据上级指示,县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相继进行调整,一批老干部重新走上领导岗位。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从根本上纠正了"左"的错误,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得到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改了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主要是:省、市、县、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扩大到县一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等。
1981年下半年,全县普遍进行县、社(镇)两级人民代表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产生县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30人,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68人。
1982年1月9日,海安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大会选举产生海安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此,县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恢复正常活动,而且,随着常务委员会的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全县的民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1982年至2001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6届,依法、按期召开了18次会议。行使法定职权,审议、批准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先后审查批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至第十个五年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大大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显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在会议期间行使。因此,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质量十分重要。县人大常委会为了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大代表行使各项权力做了大量工作。会前,组织人大代表调查和视察,广泛听取和搜集各方面的意见、要求,并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印发全体县人大代表,以便人大代表有充裕时间阅读、研究和分析,作好审议准备;会议期间,严格按法律程序,保证人大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大会主席团除组织各代表团、队对各项议题进行审议外,还根据人大代表身份和专业状况组织专题审议,或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在大会上作审议发言。会后,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除对各项工作计划进行修改外,还将未纳入修改计划的意见进行梳理,交有关部门办理,使人民代表的意见得到认真的落实。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1982年至2001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41次,依法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81项;作出决议、决定173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90人次;督促办理代表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6293件;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信访13749件(次)。县人大常委会自设立以来,依法不断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有重点地督促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解决一些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显示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逐步健全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了条件。1982年1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即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1984年以来,先后设立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科文卫、内务司法、农业和农村、人事代表等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逐步健全,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得以充分的履行。
县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为规范化、制度化。1982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海安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海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等20多项规章制度,有力地推动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立以来,在中共海安县委领导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全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的到来,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人大工作必将不断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必将取得更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自《海安人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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